PE.Private Equity即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而在中国多指狭义的PE投资类型,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且在并购基金和夹层资本在资金规模上占最大的一部分。
在结构设计上,PE一般涉及两层实体,一层是作为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一层则是基金本身。有限合伙制是国际最为常见的PE组织形式。一般情况下,基金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LP)不参与管理、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GP)投入少量资金,掌握管理和投资等各项决策,承担无限责任。
根据设立模式划分,具体包括:
(一)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各投资者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共同出资入股成立公司,以公司形式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人成为公司的股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重大事项和投资决策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定。由于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无法解决双重征税的问题,因此并不多见。
(二)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这是目前我国及国际上较为流行的模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分成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GP),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LP),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样投资者能够以在限合伙人身份投入资金并承担有限责任;而基金管理人则以少量资金介入成为普通合伙人并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入资金的运作,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重要提示:一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成败,最重要的是取决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和决策能力。
(三)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按照法律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业务,“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
从目前信托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方式来看,基本采用两种方式,一是信托公司自己直接担当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人的角色,进入股权市场;二是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合作,作为融资平台,并承担资金募集人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