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私募基金有风险吗?

原创展恒基金网
2021-01-28 阅读量:1024

目前我国阳光私募基金在法律体制内存在的主要途径是借道信托发行产品,需要牵扯到多方其他金融机构渠道的介入,因此管理费用相对较高,无形当中使其整体投资收益也会得到部分盘剥。

同时在业绩报酬的提取上与公募基金收取固定管理费用的方式也有所不同,通常采用“管理费+累进的超额业绩报酬”提取机制,更看重业绩的提成,在投资品种和投资方式上受到诸多因素限制,加之受整体市场持续下跌行情影响,从而导致其在超额业绩报酬收益无法获得,因此阳光私募基金同样会面临各种风险,针对投资私募基金的投资者而言,所承担的未知风险也是相对较高的,其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投资经验不足

阳光私募基金一般都会经过一个规模由小到大的过程,在规模做大后很容易面对两大难题:其一是个股的流动性问题;其二是私募基金经理原有的操作模式和投资理念难以适应大资金量的操作需求,一旦业绩大幅下降,难免功亏一篑。

2、投资方式比较单一

在投资方式上,本应灵活多变的阳光私募基金显得捉襟见肘。与市场中其他资产管理型产品相比,由于受到信托制度的限制,大多数阳光私募仅能够在一、二级市场上实行买入持有的单一做多策略,并通过选股和仓位变动以达到风险控制的目标,而在市场低迷的环境中想要获取高收益十分困难。

3、监管部门不清晰

同样是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我国各大资产管理行业,却分属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主体属性的差异也常常导致行业发展不均、政策步调不一的混乱状态。例如,同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券商集合理财和阳光私募基金在产品特征、投资方式以及运作模式上具有许多相同之处,但先后出台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分属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两个监管主体在产品投资者人数限制、投资范围和运作管理上的要求也大相径庭。基于阳光私募基金的行业属性和投资特点,个人认为更适宜于将证监会作为主监管机构,并根据私募基金的自身特点与其他监管主体开展监管合作。

4、没有“名分”的证券从业者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最高法律《证券投资基金法》一直以来没有给予阳光私募基金一个真正合法的“名分”,大量的阳光私募基金产品及其管理人长期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在不能得到法律约束的同时,应有的权益也就相应得不到有效保护。

本文出自展恒基金网:www.my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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