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基金风险监管

原创展恒基金网
2021-01-28 阅读量:1014

随着社会经济的的快速发展,高收益的“准储蓄”——货币基金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青睐。数据显示,当下中国的货币基金总额已达2.2万亿元;巨额资金量带来巨大的流动性风险(巨额赎回风险),违约风险(信用风险)、期限风险等货币基金风险也不容小觑。为了控制货币基金风险,近年来,监管层出台了一些关于货币基金风险监管的新规定,修订后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对货币基金投资标的信用评级、到期比例、负偏离容忍度、流动性等提出更高要求。

1. 货币基金风险监管——货币基金流动性风险

货币基金风险监管新规严控货币基金流动性风险,对基金公司流动性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1)货币基金风险监管新规要求货币基金现金类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比例合计不低于10%;

2)货币基金风险监管新规将货币基金负偏离容忍度由之前的0.5%缩至0.25%,并取消对“正偏离超过0.25%时需要调整投资组合”的规定。负偏离意味着基金资产组合的实际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即货币基金组合中的账面价格被高估,未来收益率下降的潜力较大。此规定应对货币基金流动性风险可谓防患于未然。

2. 货币基金风险监管——货币基金信用风险

货币基金风险监管新规提高对债券等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评级要求

1)货币基金风险监管新规将“同业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纳入货币基金投资范围。其中,货币基金投资的同业存单、银行承兑汇票要求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要求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

2)货币基金风险监管新规添加了对货币基金投资标的主体评级的要求,进行双重评级,要求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不低于AAA,并排除AA-及以下的短融作为货币基金的投资标的,AAA以下券种占比不得超过总资产的20%。

3. 货币基金风险监管——货币基金期限风险

货币基金风险监管新规增加对货币基金投资标的到期比例的限制,要求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80天,将久期缩短至120天。

在上述货币基金风险监管新规指导下,预计货币基金风险管理将升级,带动货币基金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本文出自展恒基金网(www.my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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