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全面转型,基金也慢慢变成相对庞大的市场,在基金市场里良莠不计,我国政府也推出了强有效的监管制度。今天给大家梳理下关于基金投资的监管特征及原则。
一、基金监管的概念
基金监管指的是政府基金监管机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基金机构内部监督部门依法对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二、基金投资监管的特征
1、监管内容具有全面性。
政府基金监管的内容,不仅涉及各种基金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基金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和行为,基金机构的活动规则,而且还涉及基金市场其他诸多方面的监管,监管内容具有全面性。
2、监管对象具有广泛性。
政府基金监管机构对所有的基金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乃至基金行也自律组织均有权利监管。
3、监管时间具有连续性。
政府监管活动贯穿基金机构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包括市场和市场进入、市场活动和市场推出的各方面制度,体现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的连续活动。
4、监管主体及其权限具有法定性。
与基金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政府基金监管机构 及其权限和职责,政府基金机构依法行使其职责。
5、监管活动具有强制性。
有关基金监管的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性规范的性质。政府基金监管机构依法行使审批权、检查权、禁止权、撤销权、行政处罚权。
三、基金投资监管的目标
基金监管目标指的是基金监管活动的出发点和价值归宿。基金监管体系的设置、内容的选择、方式的采用等均须以基金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宗旨。具体包括:
1、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3、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基金投资监管的原则
1、保障投资人利益原则。
2、适度监管的原则。
3、高效监管的原则。
4、依法监管的原则。
5、审慎监管的原则。
6、公开、公平、公正监管的原则,也称“三公”原则。
我国的资本市场尚处于新兴发展阶段,基金行业和基金市场的整体水平与世界发展市场相比还有一段距离。因此,在加强对基金行业和基金监管的同时,进一步为我国基金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完善基金投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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