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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深圳能源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REITs) | |||||||
沪深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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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名称 | 净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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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 | 任职日期 | 离职日期 | 任职期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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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全称 | 鹏华深圳能源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鹏华深圳能源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REITs) |
基金代码 | 180401 | 基金类型 | 否 |
成立日期 | 2022-07-11 | 资产规模 | |
份额规模 | 基金管理人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经理 | 刘一璠,臧钊,王弈哲 |
交易状态 | 封闭 |
业绩比较基准 | 本基金暂不设立业绩比较基准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本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并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基金管理人主动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入等稳定现金流及基础设施项目增值为主要目的。 |
投资范围 | 本基金存续期内主要投资于最终投资标的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并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本基金的其他资产可以投资于利率债(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AAA级信用债(包括符合要求的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或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如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因评级下调导致不符合前述投资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月之内进行调整。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因基础设施项目出售、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基础设施项目购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不满足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调整。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
投资策略 | (一)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策略1、专项计划投资策略专项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东部电厂(一期)项目及因本基金扩募或其他原因所持有的其他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东部电厂(一期)项目为深圳市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镇秤头角的东部电厂(一期)项目,包括项目相关建筑(构)物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2#、3#机组,电费收费权。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决议的前提下,项目公司股东可以对外申请并购贷款收购基础设施项目或对外申请经营性贷款。针对并购贷款和经营性贷款,可以以项目公司自有资产为债权人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2、基础设施项目的购入与出售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审慎论证宏观经济因素、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情况、天然气发电的行业环境及竞争格局情况、以及其他可比投资资产项目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来判断专项计划间接持有的基础设施资产当前的投资价值以及未来的发展空间。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深入调研项目公司所持基础设施资产的基本面情况,通过合适的估值方法评估其收益状况和增值潜力、预测现金流收入的规模和建立合适的估值模型,对于已持有和拟投资的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在此基础上判断是否购入或出售。对拟购入的基础设施项目,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的购入提供专业服务。对于拟出售已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基金管理人还将在评估其收益状况和增值潜力的基础上,综合考量交易程序和交易成本,评估基础设施项目出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基础设施项目出售方案并负责实施。3、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策略本基金管理人将主动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并有权聘请具备丰富能源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经验的外部管理机构根据基金合同、《运营管理协议》的约定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通过主动管理,积极提升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业绩表现。本基金关于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运营管理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安排”。4、基础设施项目的机组延寿策略根据基础设施项目对应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基础设施项目机组设计寿命均为30年,预计于2037年到期。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环境与基础设施运营情况制定基础设施项目机组延寿方案并负责实施。2032年开始进入延寿准备阶段,2034年由深圳能源、东部电厂作为运营管理机构协助基金管理人、项目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向主管部门申请机组延寿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2036年,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申请机组延寿审批后,运营管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制定机组延寿方案。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延寿方案进行决议,包括不限于延寿期限、延寿资本性支出、管理费等事项。延寿方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由基金管理人实施。若基础设施项目1号、2号、3号机组未在到期前取得主管部门延寿批准,或延寿方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则基金管理人将于机组设计寿命到期后,依照基金合同约定处置基础设施项目。如本基金通过专项计划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在《基金合同》期限届满前全部处置,且连续六十个工作日未成功购入新的基础设施项目,则《基金合同》终止,基金进入清算程序。(二)基金扩募收购策略本基金存续期间扩募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运作办法》第四十条以及基金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变更注册等程序,并在履行变更注册程序后,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在变更注册程序履行完毕并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启动扩募发售工作。在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对基金的扩募提供专业服务。(三)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个券选择策略、信用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自上而下地管理组合的久期,灵活地调整组合的券种搭配,同时精选个券,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 |
收益分配 | 1、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的条件下,本基金每年至少进行收益分配1次,每次收益分配的比例应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6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础设施项目实际运营情况另行确定;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自2038年起至基金存续期届满之日,基础设施项目仍产生运营收入等现金流,由此产生的基金收益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等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需承担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以及市场制度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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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日期 | 单位净值 | 累计净值 | 日涨跌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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