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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土创新深圳人才安居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REITs)

(1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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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土创新深圳人才安居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RE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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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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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全称 红土创新深圳人才安居保障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红土创新深圳人才安居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REITs)
基金代码 180501 基金类型
成立日期 2022-08-22 资产规模
份额规模 基金管理人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 任宁钦,裴颖,皮姗姗
交易状态 封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暂不设立业绩比较基准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本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及间接持有由项目公司直接持有的基础设施资产,资产支持证券将根据实际情况追加对项目公司的权益性或债性投资。基金管理人主动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入等稳定现金流及基础设施项目增值为主要目的。
投资范围 (一)投资范围本基金初始设立时在扣除必要的预留资金后全部投资于“深创投-深圳人才安居保障性租赁住房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其中预留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上市费用、信息披露费、登记机构服务费、基金的证券交易费、银行汇划费用、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等必要费用。具体金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为准。专项计划以安居百泉阁项目、安居锦园项目、保利香槟苑项目及凤凰公馆项目该等优质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项目为投资标的。本基金持有专项计划的全部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份额而间接持有基础设施项目,且由项目公司直接持有基础设施资产。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信用评级为AAA的债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非政策性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同业存单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因评级下调导致不符合前述投资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且无需为此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投资比例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设立时的基金资产在扣除必要的预留资金后全部用于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其中预留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上市费用、信息披露费、登记机构服务费、基金的证券交易费、银行汇划费用、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等必要费用。具体金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为准。于本基金存续期间,本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因基础设施项目出售、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基础设施项目购入、资产支持证券或基础设施资产公允价值减少、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因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不满足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调整。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进行相应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投资策略 (一)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策略1、专项计划投资策略专项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安居百泉阁项目、安居锦园项目、保利香槟苑项目、凤凰公馆项目及因本基金扩募或其他原因所持有的其他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决议的前提下,项目公司股东可以对外申请并购贷款收购基础设施项目或对外申请经营性贷款。针对并购贷款和经营性贷款,可以以项目公司自有资产为债权人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2、基础设施项目的购入与出售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审慎论证宏观经济因素、深圳市发展情况、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行业环境及竞争格局情况、以及其他可比投资资产项目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来判断专项计划间接持有的基础设施资产当前的投资价值以及未来的发展空间。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深入调研项目公司所持基础设施资产的基本面情况,通过合适的估值方法评估其收益状况和增值潜力、预测现金流收入的规模和建立合适的估值模型,对于已持有和拟投资的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在此基础上判断是否购入或出售。对拟购入的基础设施项目,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的购入提供专业服务。对于拟出售已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基金管理人还将在评估其收益状况和增值潜力的基础上,合理考量交易程序和交易成本,评估基础设施项目出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基础设施项目出售方案并负责实施。3、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策略本基金管理人将主动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并有权聘请具备丰富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经验的运营管理机构根据基金合同、《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通过主动管理,积极提升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业绩表现。本基金关于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运营管理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安排”。4、基础设施项目的更新改造策略基金管理人聘请运营管理机构根据基础设施项目的特性制定和实施基础设施项目的更新计划,确保基础设施项目处于良好可使用状态。对于可显著提升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效益,提升基础设施项目收益的改造事宜,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投入产出比,审慎决策。在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亦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的更新改造提供专业服务。(二)基金扩募收购策略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寻求并购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的其他优质保障性租赁住房类型的基础设施资产,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通过基金扩募资金投资于新的资产支持证券或继续认购原有资产支持证券扩募后份额的方式实现资产收购,以扩大本基金的基础资产规模、分散化基础资产的经营风险、提高基金的资产投资和运营收益。本基金存续期间扩募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募基金运作办法》第四十条以及基金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变更注册等程序,并在履行变更注册程序后,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在变更注册程序履行完毕并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启动扩募发售工作。在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对基金的扩募提供专业服务。(三)基金投资策略1、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策略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本基金投资专项计划以外的剩余资产,应当投资于利率债、AAA级信用债,或货币市场工具。在不影响基金当期收益分配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采用持有到期策略构建投资组合,以获取相对确定的目标收益。本基金将对利率债、AAA级信用债或货币市场工具的持有期收益进行比较,确定优先配置的资产类别,并结合各类利率债、AAA级信用债或货币市场工具的市场容量,确定配置比例。本基金将对整体利率债、AAA级信用债或货币市场工具的资产投资组合久期做严格管理和匹配,完全配合基金合同期限内的允许范围。2、基金的融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将审慎判断基础设施基金的总体资金需求,通过基金扩募和对外借款等各种融资方式、融资条件、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的比较,综合考虑适用性、安全性、收益性和可得性,合理选择融资方式,使得基金整体杠杆水平符合本基金及监管上限要求,并使得基金设施基金的融资金额、融资期限和融资成本处于适当水平,最大限度降低利率及再融资风险。3、其他事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认可的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四)基础设施项目权属到期安排根据适用法律及证照,本基金设立时拟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的《不动产权证书》项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将分别于2086年及2088年到期。未来如相关法规允许基础设施项目所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续期,项目公司将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及所在地土地主管部门要求的期限内申请续期,须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将由项目公司现金流或基础设施基金扩募资金进行支付。
收益分配 (一)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派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二)本基金应当将90%以上的合并后年度可供分配金额以现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每年不得少于1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础设施项目实际运营管理情况另行确定。(三)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四)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以获取基础设施运营收益并承担基础设施项目价格波动,本基金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等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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