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办法》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及其子公司的私募资管业务进行规定,但不包括一般私募管理人,私募管理人的私募产品备案有专门的业务文件予以指引。以下是关于《办法》的几个要点。
在备案要求方面,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应报协会备案,备案完成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在备案核查方面,协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通过书面审阅、问询、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针对嵌套层数,重点核查投资者信息和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范围是否同时存在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针对费用列支,重点核查是否存在通过管理费返还等约定补偿投资者亏损,强化投资者刚性兑付预期的违规情形。同时,还要重点核查业绩比较基准是否为固定数值,是否存在利用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变相挂钩宣传预期收益率,明示或暗示产品预期收益的违规情形。
自律管理方面,资产管理人存在备案材料和运行数据报送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等不当备案行为的,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出具备案关注函;存在产品延期兑付较多、融资杠杆较高等风险集中情形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出具风险提示函。出现资产管理业务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监管机构或有权机构立案调查等情形,经证监会同意,协会可暂停受理相关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并抄报相关派出机构。
该《办法》的出台后,证券期货私募资管计划产品备案将被纳入统一监管,而且明确了产品备案、信息披露等具体细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实践性。此外,协会还明确了资产管理计划费用列支、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安排、临时开放期、组合投资、资产托管等方面的重点核查要求,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