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CAR),又叫资本风险(加权)资产率(Capital to Risk (Weighted) Assets Ratio,CRAR),是一个银行的资本对其风险资产的比率。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后,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是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抵御必要风险所必需的资本比率。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通过跟踪银行的CAR来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保证银行可以化解吸收一定量的风险,保护储户和债权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和社会稳定。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
一般说来,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往往要求维持在8%以上。
如果使用加权资产风险,则资本充足率CAR={T1+T2}/a≥8%。T1、T2分别是两种类型的的资产:第一类资产即银行不用停止交易即可化解风险的资产;第二类资产即停业清理可以化解风险的资产,对储户提供的保护额度相对较少。
我们还会根据风险程度不同,给予各类资产不同的权重。例如现金和政府债券没有风险,权重为0,居民抵押贷款50%风险,权重为50%,其他所有类型资产100%风险,权重为100%。
例:银行A有100单位资产,组成如下:
现金: 10
政府债券: 15
抵押贷款: 20
其他贷款: 50
其他资产: 5
又假设,银行A有95单位的债务。根据定义,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即5单位。
银行A的加权资产风险计算如下:
现金10 * 0% = 0
政府债券15 * 0% = 0
抵押贷款20 * 50% = 10
其他贷款 50 * 100% = 50
其他资产5 * 100% = 5
总加权资产风险 65
所有者权益5
核心资产充足率 (T1/加权资产风险) = 5/65 = 7.69%
尽管银行A看似有着高达95:5的负债-所有者权益比率,或者说,95%的资产负债率,但它的核心资产充足率则充分的高。此银行风险较低,因为它的部分资产比其他资产风险低。
资本充足率与巴塞尔协议
从最初20世纪80年代《巴塞尔协议》的初次成稿,到2003年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下称“巴Ⅱ”),再到2010年的《巴塞尔协议Ⅲ》(下称“巴Ⅲ”),国际上关于银行业的监管几易其稿。2010年09月12日,由27个国家的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高级代表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宣布,世界主要经济体银行监管部门代表当日就《巴塞尔协议III》达成一致。《巴塞尔协议III》规定,截至2015年1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4%上调至6%。其中,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此外,各银行还需增设“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将由此被提高至7%。该规定将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间分阶段执行。
我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规定
2011年5月初,银监会下发了《指导意见》,正式公布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及贷款损失准备的四大监管工具。其中特别指出,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银监会公布的《指导意见》,又俗称“中国版”巴Ⅲ,其标准比国际上的巴Ⅲ最低标准还要高,而且在达标时间的规定上,要比国际上的要求更短。
根据资本充足率的状况,银监会在《管理办法》中指出,将把商业银行分为三类:“资本充足”的商业银行,指的是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的银行;“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指那些资本充足率不足8%,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4%的银行;“资本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则指资本充足率不足4%,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2%的银行。